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稅制、公平稅負,經國務院批準,決定簡并和統一增值稅征收率,將6%和4%的增值稅征收率統一調整為3%。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中“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二、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和第三條“依照6%征收率”調整為“依照3%征收率”。 
   三、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四)項“依照4%征收率”調整為“依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6月13日 
適用簡易計稅辦法項目明細表
| 序號 | 適用簡易計稅辦法的項目 | 原征收率 | 現增收率 | 
| 1 | 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利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 | 6% | 3% | 
| 2 | 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沙、土、石料 | 6% | 3% | 
| 3 | 以自己采掘的沙、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 | 6% | 3% | 
| 4 |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 6% | 3% | 
| 5 | 自來水 | 6% | 3% | 
| 6 | 商品混凝土 | 6% | 3% | 
| 7 | 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 | 4% | 3% | 
| 8 | 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 4% | 3% | 
| 9 | 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提供的公共交通運輸等試點服務 | 3% | 3% | 
| 10 | 舊貨,以及特定固定資產 | 4%減半 | 3%征收率減按2%征收 | 
 

 

 
 
 浙公網安備 330781021000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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